江西服裝學院校務公開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學校師生員工和社會公眾依法獲取學校信息,規范學校信息公開工作,提高學校工作的透明度,促進依法治校,推進民主辦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高等學校信息公開辦法》等有關規定法律法規,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的學校信息,是指學校在開展辦學活動和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產生、制作、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所稱的信息公開,是指學校在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范圍內,按照一定程序,將學校信息及時、準確地向學校師生員工和社會公眾公布。
第三條 學校信息公開,遵循公開透明、服務師生、方便公眾的原則,做到公開內容真實,公開形式規范。
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的原則,但學校公開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和學校安全穩定。
第四條 學校建立健全信息發布審查機制,明確審查的程序和責任。信息公開前,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信息進行審查。由各處室、院部公開的內容,處室、院部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學校統一公開的內容,分管宣傳工作的校黨委副書記為第一責任人。
有關信息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根據實際情況需要審批的,學校按照規定程序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予公開。
第五條 發現不利于校園和社會穩定的虛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學校應當在職責范圍內及時發布準確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信息公開的內容
第六條 學校主動公開以下信息:
(一)學校名稱、辦學地點、辦學性質、辦學宗旨、辦學層次、辦學規模,內部管理體制、機構設置、學校領導等基本情況。
(二)學校章程以及學校主要的規章制度。
(三)學校發展規劃。
(四)招生章程、招生咨詢及考生申訴渠道,備案招生宣傳資料,錄取考生信息,通知書發放,新生復查期間有關舉報、調查及處理結果,學籍管理辦法,學生申訴辦法與處理程序等。
(五)學科與專業設置,當年新增專業、停招專業名單,本科教學質量報告,重點學科建設情況,實驗室、儀器設備配置與圖書藏量,教學與科研成果評選,國家、省組織的教學評估結果等。
(六)學生獎學金、助學金、學費減免、生源地助學貸款與勤工儉學的申請與管理規定等。
(七)收費的項目、依據、標準與投訴方式。
(八)儀器設備、圖書、藥品等物資設備采購和重大基建工程招投標。
(九)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預案、預警信息和處置情況,涉及學校的重大事件的調查和處理情況。
(十)對外交流學習情況,在校外籍教師管理相關制度。
(十一)教職工代表大會相關制度、工作報告,教職工申訴規定,教職工爭議解決辦法。
(十二)畢業生的規模、結構、就業率、就業流向,畢業生就業指導和服務情況,畢業生就業質量年度報告。
(十三)學風建設機構,學術不端行為查處機制。
(十四)學校科研平臺,科研制度,師生科研成果。
(十五)涉及學校師生員工和社會公眾切身利益或需要本校師生員工廣泛知曉的其他信息。
(十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需要公開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 除學校主動公開的信息外,學校師生員工和社會公眾根據自身學習、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可以書面形式(包括數據電文形式)向學校申請獲取相關信息。
第八條 學校對下列信息不予公開:
(一)涉及國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業秘密的。
(三)涉及個人隱私的。
(四)正在調查、討論、審議、處理過程中的不確定信息。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學校規定不予公開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項、第(三)項所列的信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學校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予以公開。
第三章 信息公開的途徑和要求
第九條 學校成立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學校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校長擔任,副組長由分管辦公室和分管宣傳部的校領導擔任。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宣傳部。
第十條 學校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的職責是:
(一)組織和協調學校信息公開工作,制定有關制度,健全工作機制。
(二)檢查學校各單位開展信息公開工作情況。
(三)研究決定學校信息公開工作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一條 宣傳部作為學校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學校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并向社會公布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名稱、負責人、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電話、傳真號碼、電子郵箱等。具體職責是:
(一)具體承辦信息公開事宜。
(二)管理、協調、維護和更新學校公開的信息。
(三)統一受理、協調處理、統一答復向學校提出的信息公開申請。
(四)協調對擬公開的學校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五)組織學校信息公開工作的內部評議。
(六)協同校紀檢監察室等有關部門開展對學校各單位信息公開工作的監督和檢查。
(七)承擔與學校信息公開有關的其他職責。
第十二條 學校各單位根據本實施細則規定,成立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本單位信息公開工作的具體分工及有關事項。各單位行政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信息公開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第十三條 學校各單位要建立健全本單位信息公開工作制度,并指定專人負責信息公開日常工作。各單位信息公開工作人員的具體職責是:
(一)具體承辦本單位信息公開有關事宜。
(二)對擬公開的信息按程序呈報校領導審查。
(三)及時、主動公開和更新本單位信息。
(四)編制本單位信息公開條目,總結本單位信息公開工作。
第十四條 學校主動公開的信息,按照其特點采取以下一種或多種方式進行公開:
(一)學校網站。
(二)學校校報。
(三)校內廣播、電視。
(四)公告欄、電子屏幕。
(五)年鑒、會議紀要。
(六)便于學校師生員工和社會公眾及時準確獲取信息的其他形式。
第十五條 學校網站設置信息公開專欄,聽取師生員工和社會公眾對學校信息公開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六條 學校定期將基本的規章制度匯編成冊。
學校有關單位應將學生管理制度、教師管理制度分別匯編成冊,在新生和新聘教師報到時發放。必要時學校組織新生和新聘教師統一參加學習和培訓。
第十七條 學校主動公開的信息,在信息制作完成或者獲取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公開的信息內容發生變更的,在變更后20個工作日內予以更新。
學校決策事項需要征求師生員工意見的,公開征求意見的期限應不得少于10個工作日。
法律、法規對信息內容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對申請人的信息公開申請,學校根據下列情況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
(一)屬于公開范圍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屬于不公開范圍的,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三)不屬于學校職責范圍的或者該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信息職責單位的,告知申請人該單位的名稱和聯系方式。
(四)申請公開的信息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能夠區分處理的,告知申請人并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對不予公開的部分,說明理由。
(五)申請內容不明確的,告知申請人做出更改或補充;申請人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放棄本次申請。
(六)同一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重復向學校申請公開同一信息,學校已經做出答復且該信息未發生變化的,告知申請人,不再重復處理。
(七)學校根據實際情況做出的其他答復。
第十九條 申請人向學校申請公開信息,應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證明文件。
第二十條 學校各單位向申請人提供信息,除可以按照學校所在地省級價格部門和財政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檢索、復制、郵寄等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收取的費用納入學校財務管理。學校各單位不得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方式提供信息。
第四章 監督和保障
第二十一條 學校信息公開工作接受國家教育部和江西省教育廳的監督檢查。信息公開工作的開展情況納入領導干部崗位責任考核內容,其考核工作與年終考核結合進行。
第二十二條 學校師生員工和社會公眾認為學校未按本實施細則履行信息公開義務,可向校紀檢監察室或上級主管部門舉報。校紀檢監察室收到舉報應及時處理,并以適當方式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
第二十三條 學校各單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或本實施細則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校紀檢監察室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予以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領導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據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
(二)不及時更新公開的信息內容。
(三)公開不應當公開的信息。
(四)在信息公開工作中隱瞞或者捏造事實。
(五)違反規定收取費用。
(六)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信息。
(七)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
上述行為侵害當事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直接責任人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學校將開展信息公開工作所需經費納入年度預算,為信息公開工作提供經費保障。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學校的黨群職能部門、行政職能部門、各教學院部。
第二十六條 已經移交檔案館室的學校信息的公開,依照有關檔案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由黨委宣傳部負責解釋。